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1民初1779号
原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
负责人:葛江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银,系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蒋素琴,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与被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以“被告已给付原告剩余欠款”为由,现原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元,申请费420元,投递费150元,合计1,001元(原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强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额敏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世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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