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新01执异104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B座6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农业科技园区附楼4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屋电气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东屋电气公司请求不予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21)***字第1024号仲裁裁决,并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晶源电力公司称,请求不予执行仲裁委作出的(2021)***字第1024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东屋电气公司隐瞒了能够直接证明其实际完工量的施工资料,导致***作出错误裁决。二、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东屋电气公司向***提交了一份虚假的证据--即2021年11月26日,国网克***供电有限公司营销服务中心的一份证明。***依据该证明,认定东屋电气公司施工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实属错误。三、仲裁员在裁决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对东屋电气公司提交的国网克***供电有限公司营销服务中心出具的涉案工程的完工及验收合格证明不予认定,但在裁决理由中又采信引用了该证据效力,裁决依据及理由明显违法。***对我公司提交的奎屯公路管理局克***收费站采油一厂、克***电力公司出具的用电申请报告的性质认定,与电力工程行业正确的认知相差甚远,错误明显。***对涉案电力工程的供电方和验收方未予查明,违背了正确的裁判规则。裁决违背了“谁主张谁举证”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原则。***在没有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对东屋电气公司施工工程是否完工,是否验收合格作出了不切实际的认定。综上,仲裁裁决书存在重大明显错误,应当不予执行。 东屋电气公司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东屋电气公司与被执行人晶源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1)***字第1024号裁决:一、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35,000元;二、***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因工程质量造成损失254,430元;三、驳回***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仲裁反请求。该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晶源电力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屋电气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7月9日作出(2022)新01执3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89976元(其中执行标的187267元、执行费2709元);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另查,1.晶源电力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该院于2023年1月12日作出(2023)新23民特1号裁决: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立案后,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2023)新01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2.晶源电力公司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与其提起的本案不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均一致。 以上事实有(2021)***字第1024号裁决书、(2022)新01执363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存卷为证。 本院认为,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被驳回后,又以相同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本案中,晶源电力公司提出的案涉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的理由,与其申请撤销该裁决书的理由一致,因该撤销裁决书的申请已被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驳回,故其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不予执行******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1024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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