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买合木提·托合提、某某·某某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4542号 原告:买合木提·托合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原告:***·***提,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B座6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1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原告买合木提·托合提、***·***提与被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买合木提·托合提、***·***提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判决做出前,原告买合木提·托合提、***·***提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买合木提·托合提、***·***提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买合木提·托合提、***·***提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乔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