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5民初4542号
原告:买合木提·托合提,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原告:***·***提,男,1982年5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B座6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1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
原告买合木提·托合提、***·***提与被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买合木提·托合提、***·***提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判决做出前,原告买合木提·托合提、***·***提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买合木提·托合提、***·***提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买合木提·托合提、***·***提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乔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