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3民特1号 申请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B座6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农业科技园区附楼4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月10日组织双方进行询问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委员会(2021)***字第1024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一是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二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三是该案在裁决时,违反裁判规则等情形,因此,要求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 ***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仲裁裁决是经******委员会依法审理并作出的,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查查明:2022年4月21日依据本案被申请人***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委员会申请,经******委员会审理,对***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1)***字第1024号裁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规定,案涉仲裁裁决系经******委员会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依法应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给申请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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