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驰路电缆有限公司、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201民初133号之一 原告:新疆**驰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众创空间1-102-1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ACPG5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B座6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772126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伊吾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吾县淖毛湖农场锦边小区3号楼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MA77QFT11C。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新疆**驰路电缆有限公司与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伊吾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驰路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驰路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驰路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9元,由新疆**驰路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千  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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