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1201民初133号之一
原告:新疆**驰路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上海路浦东街3号众创空间1-102-15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ACPG5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B座6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5772126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伊吾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吾县淖毛湖农场锦边小区3号楼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3MA77QFT11C。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新疆**驰路电缆有限公司与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伊吾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新疆**驰路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驰路电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驰路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9元,由新疆**驰路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千 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