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1024号裁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屋电气配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89976元(其中执行标的187267元、执行费2709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西部晶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提
二〇二二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