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2执223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东二巷**。
法定代表人:袁汉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第一小学校,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明德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永校,乌鲁木齐市第一小学校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第一小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执行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2执22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娄 俊 伟
审判员 李 永 春
审判员 阿不都维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阿 迪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