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队保障部保障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2573号
原告:新疆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东路188号南湖高层小区B区9栋4**1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妥**,**巴克区天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克区天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队保障部保障大队,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巴克区仓房沟中路西三巷40号。
负责人:***,该保障大队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队保障部保障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新疆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扬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