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瑞嘉合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新疆德瑞嘉合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昊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博垦执字第10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德瑞嘉合照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新疆昊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垦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新疆昊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新疆昊汉番茄制品有限公司已宣布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5)博垦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飞
审判员艾尼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