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104财保13号
申请人:新疆华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新疆华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兖矿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表人:**,兖矿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华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兖矿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兖矿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47885.06元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华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兖矿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447885.06元的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田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