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4执399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后古镇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1377302-X。
法定代表人:林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5043629-2。
法定代表人:王竹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386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申请标的8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鲁B×××××号车辆登记手续,未能实际控制,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执行标的80000元。
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会商,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人民陪审员 纪玉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祝洪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