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2811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0436292G。
被告:青岛新天地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开发区贵州路东侧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66747087Q。
原告***与被告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新天地水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温洪梅
人民陪审员  胡孝文
人民陪审员  孙瑞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王晓晓
书 记 员  闫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