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2民初5074号
原告: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50436292G。
法定代表人:王竹香,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伟,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 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