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四机东铁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26577号
原告:青岛四机东铁工贸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四方区小清沟村525号,社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2646027426。
法定代表人:宿景昌,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振山,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崂山区株洲路143号伟业楼A305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四机东铁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四机东铁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振飞
审判员  侯一佳
审判员  张玉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艺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