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民初153号
原告:***,男,生于1981年1月6日,汉族,住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兆发,男,系***父亲。
被告: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39号,统一信用代码证91370200750436292G。
法定代表人:王竹香,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减交诉讼费494元。
审判员  刘红英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