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12184号
原告:***,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一路39号。
被告: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新天地大道2号。
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新天地大道1号。
被告: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姜山镇宋家泽口村。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波诉被告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青岛新天地生态循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有限公司、被告青岛新天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且未按期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方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