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529民初1052号
原告: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邵石路270号3栋1单元302号。
法定代表人,刘礼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雄,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肖友成,男,汉族,1967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友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友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垫付的货款49525元、案件受理费746元、执行费用654元,合计50925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三被告合伙以挂靠华羿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城步苗族自治县大水铺桥梁危桥改造工程合同,三被告为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三被告拖欠案外人周孝武的水泥款49525元。2021年6月11日周孝武向城步法院起诉,2021年7月14日城步法院作出(2021)湘0529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告支付周孝武货款49525元,案件受理费746元由三被告承担,原告对49525元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周孝武申请强制执行。城步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湘0529执479号执行裁定书,划拨原告银行存款50925元到法院执行账户,并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湘0529执479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如前。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三被告合伙承包了城步苗族自治县大水铺桥梁危改造工程,并成立城步大水铺危改造工程项目部,以挂靠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城步苗族自治县大水铺桥梁危桥改造工程合同,三被告为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三被告拖欠案外人周孝武的水泥款49525元。2021年6月11日周孝武向城步法院起诉,2021年7月14日城步法院作出(2021)湘0529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三被告支付周孝武货款49525元,原告对该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原告和三被告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周孝武申请强制执行。城步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湘0529执479号执行裁定书,划拨原告银行存款50925元到法院执行账户,并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湘0529执479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及户籍信息、(2021)湘0529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湘0529执47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工商银行回单、(2019)湘05民终2908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9民初169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雄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本院判决三被告向周孝武支付货款49525元,原告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本院强制执行,原告向周孝武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对三被告依法享有追偿权。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划拨的款项是否包括三被告应支付的受理费,且本院没有判决原告对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受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付的执行费系原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产生的费用,是原告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要求三被告支付执行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三被告在合伙期间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九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肖友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的货款49525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肖友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被告***、肖友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慧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唐沐阳
代理书记员  饶敏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