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801民初5657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5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绍举,景洪市文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邵阳市双清区邵石路270号3栋1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058O17112P。
法定代表人刘礼飞,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诉讼费971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晓云
审判员  雷卫东
审判员  李光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时连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