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29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路270号3栋1**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的(2021)湘0529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经查,被执行人**、***、***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大水铺桥梁改造工程项目中有工程款未结算,本院已到相关单位下达了扣留工程款执行通知书,因该工程暂未完成验收,故暂无法对扣留的工程款进行执行。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我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