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04民初840号
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响田路大桥附近疏港大道旁(石峰区建设村*家屋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建德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龙头铺交通村。
法定代表人:钟永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建德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建德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68元,减半收取6084元,由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