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德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湘潭湘电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建德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3民辖终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湘电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号创新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彭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市建德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交通村。
法定代表人:钟永建。
上诉人湘潭湘电新能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建德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9)湘1322民初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湘电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被上诉人诉请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项,按照《恢复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是上诉人通过银行转账或者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合同款,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既是合同履行地,又是被告住所地,本案应由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建德公司的起诉内容来看,其诉讼请求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工程建设地点为湖南省新化县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另湘电公司与建德公司在《恢复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仍未解决,合同双方都可依法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建德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既符合法律规定,亦符合合同约定。原审裁定正确,湘电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筱岚
审 判 员  易伟军
审 判 员  颜征求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曾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