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湘0202执851号
株洲市建德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建德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的(2021)湘0202民初312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东一支行
账户名称: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子账户账号:×××08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0731-2251****
本院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208号邮编:412000
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