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民初4373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0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娟,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霜,重庆腾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乐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05号尼盛广场3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4600606Y。
法定代表人:梅滢琛。
原告**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乐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光 英
人民陪审员 孙 利
人民陪审员 何国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陆书瑶
书记员梁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