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

某某、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636号
申请人:***,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申请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701号天达小区物业服务中心2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崔勋江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9666.6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9666.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义修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