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民初940号
原告:***,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被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
被告:***,男,198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崔丽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王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