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

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597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年路**天达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整层。
法定代表人:崔勋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泉,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才,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书文,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鲁1402民初5978-1号民事裁定,冻结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666.6元。2021年1月4日,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666.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