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3145号
原告:***,男,1961年2月6日生,住平原县。
被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8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200X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6月12日生,住禹城市。
原告***与被告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92元,减半收取1596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