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瑞博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瑞博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4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德城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天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瑞博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德州市丽华裘皮时装厂。
法定代表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德城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0万元,已执行了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57条第(6)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3部分第8条(2)项、9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德城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会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