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622民初47号
原告:任某,男,住吉林省靖宇县。
被告:白山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任某与被告白山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24年2月20日因需自行与被告协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