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筑源建设有限公司

松原市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筑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7民终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松原市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彭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筑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松原市宁江区法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松原市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筑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6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住建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全、被上诉人筑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住建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0)吉0702民初6349号判决,依法改判或依法发回重审,驳回筑源建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筑源建设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案涉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两份工程款数额刚好吻合,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且签订合同后向筑源建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0万元,能够认定合同中约定的暂定工程价款即为双方结算的数额是错误的。首先,给付价款应当以结算价款为最终支付价款,合同还约定了价款为可调价格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下浮5%结算。其次,涉案工程因筑源建设公司没有向住建房地产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导致工程款没有结算。第三,筑源建设公司向法院提交预算书,没有经过住建房地产公司审核,不能作为工程款定价的依据。第四,案涉工程没有最终结算,工程款数额双方没有确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应驳回起诉,由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确定工程款数额。筑源建设公司作为工程的甲方没有向乙方提交结算文件,无法确定工程款数额。
筑源建设公司辩称,本案施工合同是2019年1月28日住住建房地产公司与筑源建设公司签订的,虽然是施工合同,但是在竣工后签订的。签订承包合同是按照原预算书下降5%计算工程款。签订合同之后,已经给付工程款50万元。所以施工合同应是最后的结算,已经按照5%上下浮,是住建房地产公司与筑源建设公司都认可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维持原判。
筑源建设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住建房地产公司支付油田研究院后棚改区回迁楼项目(和谐小区)天然气报警外网系统及电梯与地库备用电源外网工程款1,038,567元,并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2.住建房地产公司支付油田研究院后棚改区回迁项目(和谐小区)自来水一次管网工程款491,752元,并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利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26日,筑源建设公司承建住建房地产公司位于和谐小区的供水一次网工程,施工期限30天,工程于2015年12月26日施工完毕并交付给住建地产公司使用。2017年9月26日,筑源建设公司承建住建房地产公司位于油田研究院后棚改区块回迁楼项目(和谐小区)天然气报警外网系统及电梯与地库备用电源外网工程,施工期限30天,工程于2017年10月26日施工完毕并交付给住建地产公司使用。2019年1月28日,住建房地产公司与筑源建设公司就前述两工程分别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中和谐小区供水一次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五、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结算,不下浮。1.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结算,下浮5%。2.本合同暂定工程价款为467,164.4元。3.因本工程系后增加的工程,双方确认,本工程结算适用2018年吉林省工程预算定额。六、本合同约定的上述合同价款系暂定价款,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吉林省工程预算额结算。各种取费按国家规定……十、工程款拨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拨款,竣工结算后,余款一次性付清。质保金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和谐小区天然气报警外网系统及电梯与地库备用电源外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五、1.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结算,下浮5%。2.本合同暂定工程价款为1,461,638.65元。3.因本工程系后加的工程,双方确认,本工程结算适用2018年吉林省工程预算定额。六、本合同约定的上述合同价款系暂定价款,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吉林省工程预算额结算。各种取费按国家规定……十、工程款拨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拨款,竣工结算后,余款一次性付清。质保金按照法律规定办理。”2019年3月25日,住建房地产公司给付筑源建设公司工程款50万元。
另查明:筑源建设公司提交和谐小区自来水一次网工程项目预算书载明工程造价为491,752元,天然气报警外网及备用电源外网工程项目预算书载明工程造价为1,538,567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两份、预算书两份、银行电子回单等在卷为凭,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筑源建设公司承建住建地产公司发包的自来水一次网工程、天然气报警外网工程及备用电源外网工程,双方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因双方对于案涉合同系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后补签没有异议,对此予以确认。因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案涉工程已实际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两份预算书中的工程造价下浮5%的数额与两份合同中约定的暂定工程款数额刚好吻合,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住建地产公司抗辩双方未实际结算,双方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后,余款一次性付清,双方签订合同时工程已竣工,若未进行结算,则住建地产公司没有向筑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这与住建地产公司在两份合同签订后已向筑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的事实相互矛盾,故结合合同价款数额及筑源建设公司已付工程款的事实,能够认定合同中约定的暂定工程价款即为双方结算的数额,故住建地产公司抗辩合同价款系暂定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扣除住建地产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50万元,住建地产公司尚应按照约定给付筑源建设公司和谐小区天然气报警外网系统及电梯与地库备用电源外网工程款961,638.65元、供水一次网工程款467,164.4元。因双方约定了竣工结算后支付工程款,故住建地产公司应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住建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筑源建设公司和谐小区天然气报警外网系统及电梯与地库备用电源外网工程款961,638.65元,并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二、住建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筑源建设公司和谐小区供水一次网工程款467,164.4元,并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三、驳回筑源建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住建房地产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6元,由筑源建设公司负担615元,住建房地产公司负担8671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1.2015年筑源建设公司承建住建房地产公司位于和谐小区的供水一次网工程,双方签订《工期延期补偿协议》,约定由于此工程整体工程未结算,故原工期2015年11月26日至2015年12月26日延至2019年12月30日止。2017年筑源建设公司承建住建房地产公司位于和谐小区的天然气报警外网系统及电梯与地库备用电源外网工程,双方签订《工期延期补偿协议》,约定此工程整体未结算,故原工期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26日延至2019年12月30日止。上述两个工程双方施工时未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供水一次网于2015年12月26日施工完毕并交付给住建地产公司使用;天然气报警外网系统及电梯与地库备用电源外网工程于2017年10月26日施工完毕并交付给住建地产公司使用。
2.2019年1月28日,住建房地产公司与筑源建设公司就前述两工程分别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于和谐小区供水一次网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约定:“五、合同价款:本合同借款采用可调价格。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结算,不下浮。1.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结算,下浮5%。2.本合同暂定工程价款为467,164.4元。3.竣工结算:因本工程系后增加的工程,双方确认,本工程结算适用2018年吉林省工程预算定额。六、本合同约定的上述合同价款系暂定价款,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吉林省工程预算额结算。各种取费按国家规定。十、工程款拨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拨款,竣工结算后,余款一次性付清。质保金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原审中,筑源建设公司提供2015年11月制作的《油田研究院后棚改区块回迁楼项目(和谐小区)自来水一次网预算书》,自来水一次网工程造价491,752元,下浮5%后,为467,164.4元。和谐小区天然气报警外网系统及电梯与地库备用电源外网工程承包合同关于合同价款约定:“五、合同价款: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结算,下浮5%。1.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结算,下浮5%。2.本合同暂定工程价款为1,461,638.65元。3.竣工结算:因本工程系后加的工程,双方确认,本工程结算适用2018年吉林省工程预算定额。六、本合同约定的上述合同价款系暂定价款,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按吉林省工程预算额结算。各种取费按国家规定。十、工程款拨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拨款,竣工结算后,余款一次性付清。质保金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筑源建设公司原审中提供2017年9月制作《油田研究院后棚改区块回迁楼项目(和谐小区)天然气报警外网系统及备用电源外网工程预算书》,该工程预算造价1,538,567元,下浮5%后为1,538,567.9元。
3.2019年3月25日,住建房地产公司给付筑源建设公司工程款5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筑源建设公司于2015年和2017年分别承建住建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油田研究院后棚改区块和谐小区供水一次网工程和天然气报警外网系统及备用电源外网工程,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双方施工时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至2019年1月28日双方补签了上述两个工程的施工合同的事实,没有异议,本案予以确认。双方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补签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法规额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约定价款采用可调方式结算,按施工图预算加系数,下浮5%进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工程竣工后双方未经工程决算,筑源建设公司能否依据补签施工合同主张工程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建设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在施工前或者施工过程中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作为施工和结算等依据,而本案2015年和2017年筑源建设公司就案涉工程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后,于2019年才补签施工合同。补签合同约定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即按施工图加系数,下浮5%。合同约定了工程暂定价款,但该暂定价款与筑源建设公司当年预算造价下浮5%后数额相符,住建房地产公司对筑源建设公司的施工范围和工程量均无异议,该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定价款可以作为双方结算的价款。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住建地产公司上诉主张应对工程进行决算后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572元,由松原市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福桐
审判员  邰伟莉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仕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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