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筑源建设有限公司

***与***、吉林筑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722民初199号
申请人:***,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9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前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吉林筑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不动产、动产及车辆予以冻结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及车辆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贺廷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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