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640号
原告:***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大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森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孝礼,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新兴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尤学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被告破产管理人东营天正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负责人:谢玉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庆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女。
原告***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宏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山汽配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价款金额及宇宏公司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本案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宇宏公司应当补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告的合理交费期限内,宇宏公司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于秋华
审 判 员 童玉海
人民陪审员 张 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李 兰
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