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1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大王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6228557X。
法定代表人:张森村,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营市金垦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区经济开发区华丰路以东、同兴路以南。组织机构代码:33460860-6。
法定代表人:刘宝玉,经理。
申请执行人***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市金垦成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鲁0505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16)鲁052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二、东营市金垦成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504146.75元;三、***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涉案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东营市金垦成工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及鉴定费10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2504146.75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申请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实际履行。
2020年5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反馈信息表明被执行人在各银行无存款,无网上理财等信息。
2021年3月13日在“淘宝网”对被执行人东营市金垦成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垦利区开发区同兴路以南、华丰路以东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垦国用(××)第××号】及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拍卖。2021年3月14日,买受人东营市源坤工贸有限公司以2353749.12元的最高价竞得。
2021年4月26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东营市金垦成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宝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请法院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东营市金垦成工贸有限公司的土地和房产进行拍卖后,本案仍不能完全执结。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相结合的方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不定期多次查询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均未能全部实际履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完全执结。通过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方顺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