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440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郓城县人,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锡爱,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献,山东卓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一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7788710J。
法定代表人:郑海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大王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56228557X。
法定代表人:张森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奇,广饶明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一橡胶有限公司、***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田兆卫、李学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于同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了对田兆卫、李学东的起诉,于同年12月21日以***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