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宇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山东中一橡胶有限公司、东营宇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4400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郓城县人,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锡爱,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献,山东卓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一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经济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67788710J。

法定代表人:郑海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大王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56228557X。

法定代表人:张森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奇,广饶明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中一橡胶有限公司、***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田兆卫、李学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于同年11月6日申请撤回了对田兆卫、李学东的起诉,于同年12月21日以***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被告***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26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明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田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