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民初1号
原告:***,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苏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95429742B。。
法定代表人:张连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424231681。。
法定代表人:田式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东营宇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广饶县大王镇大王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56228557X。。
法定代表人:张森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朱良镇阳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34696393M。。
法定代表人:刘序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宇宏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东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封万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桂林
书 记 员 秦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