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112民初1519号之一
原告: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
法定代表人:周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湘峰广场**栋**。
法定代表人:肖伟,总经理。
原告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854元,因原告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642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27元,由原告湖南平高建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殷兵兵
人民陪审员 叶 鑫
人民陪审员 陈 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肖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