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

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5133号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伍正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解,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民初5583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12民初558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