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某某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02执保487号
申请人:长***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分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长***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分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控并冻结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分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243011604000000××××,保险金额:880000元,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920元,由申请人长***管道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