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民初2809号之二 原告: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7号门店10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三路608号罗马商业广场B区五层5024号铺面501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96号湘峰广场2#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7年4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芙蓉区。 原告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员  唐 毅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