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民初28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7号门店10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三路608号罗马商业广场B区五层5024号铺面501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96号湘峰广场2#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作出(2023)湘0112民初28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68717.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毅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