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民初2809号
申请人: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13-7号门店108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大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96号湘峰广场2#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三路608号罗马商业广场B区五层5024号铺面501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进源鑫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268717.9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了2268717.9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68717.9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毅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