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112民初8728号
原告:衡阳市潇湘友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乡二塘村小桥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望城大道96号湘峰广场2#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示范区现代服务业总部园区16栋105号。
负责人:**。
原告衡阳市潇湘友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湖南乔口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衡阳市潇湘友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潇湘友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98.5元,由原告衡阳市潇湘友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