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03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芝执字第134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号1201号。
被执行人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付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42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迟晓乾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