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30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芝执字第1347-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1201号。
被执行人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付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有到期债权3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到期债权313000元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迟晓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