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1-28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芝执字第1347-2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28号1201号。
被执行人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付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大辰网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一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迟晓乾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孙承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