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民初2237号
原告: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盛街****。
法定代表人:刘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亮,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森森,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iv>
负责人:吴建勇。
原告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新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