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巴彦县**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26执1501号
申请执行人:巴彦县**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兴隆镇兴隆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正春,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巴彦县。
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法定代表人:蔡鲤泽,职务:经理。
巴彦县**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黑01民终4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彦县**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93742元,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房产登记,有银行存款及车辆,均为轮侯冻结查封,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找到查封车辆。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尚有293742元、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1民终4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政新
审判员  戴继鹏
审判员  蒙延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刘 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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