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64375515A,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988-2、3号(全部)。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33683179T,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解放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754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等共计48188元,并承担延迟履行金、执行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22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财富通及支付宝,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工商、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因申请人暂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准确住址,故暂无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辽0112执54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远 执行员 *** 执行员 芦 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