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中科轻纺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6执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中科轻纺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工业园区**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8036611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西区解放路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3368317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64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绍兴中科轻纺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绍兴中科轻纺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1975600元、执行费169375.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水岸庄园260号楼-1至3层08不动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朝字第XXXX号】;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详见财产查封(冻结)情况告知书】。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3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6执2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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