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05执恢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9月04日出生,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80073368317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浮竹山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0641265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4年09月11日出生,住,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住,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1年06月03日出生,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0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和解协议确认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9374693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调查其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已被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XX房产本院已司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等9辆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执行人***持有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49.5698%的股权、执行人***持有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0.5007%的股权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东远嘉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99%的股权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账户。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2年1月1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000000元。 鉴于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龙建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众明电力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05执恢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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